《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出臺!“停車難”問題這樣解決→
2023-02-27 16:55:26 來源: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網 編輯:admin_fyp 評論:0 點擊:
日前,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政府、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4部門出臺《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范停車場和泊位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盤活零星存量資源,配套智慧停車服務,有效解決市民群眾“停車難”問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目前,智慧停車項目覆蓋眉山主城區98條道路、63個道閘停車場、1.4萬余個泊位,日均服務5.5萬車次。
全文如下
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眉山主城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眉山主城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置、使用、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路內臨時停放場(點)。
公共停車場,是指位于道路紅線以外的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獨立占地的面向公眾服務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施劃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非機動車路內臨時停放場(點)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設置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場(點)。
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有償使用、共享利用、高效管理、嚴格執法、社會共治、方便群眾”的原則,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體、公共停車設施為輔助、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盡量滿足剛性停車需求,控制城區停車泊位規模,加強交通樞紐、醫院、旅游景區、大中型商貿設施以及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大力發展智慧停車,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秩序。
第五條 停車場管理實行產權單位負責制。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眉山主城區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統籌協調。負責非機動車路內臨時停放點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停車場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取得經營服務權的單位負責停車場、停車信息系統以及充換電、洗車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六條 市、區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各類閑置土地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停車場投資主體采取發行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設立停車設施建設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拓寬停車場建設融資渠道。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規劃和建設停車場,應當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實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一)保障規劃公共停車場用地;(二)建設公共停車場,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同一地塊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一條設置的臨時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
利用城市橋梁下空間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征得橋梁管理單位同意,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梁結構安全,并配合橋梁維護、保養作業。
機械式停車設施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停車場設計等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系統,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按照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范設置或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第十三條 建筑物的功能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重新核算停車配建指標,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車配建指標建設停車場或者停車位。
第三章 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置
第十四條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只減不增,逐步取消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營運主體負責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動態路內停車泊位的施劃和日常維護,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整意見進行施劃和撤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不得設置、撤銷路內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六條設置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下列規定:(一)保障行人、車輛通行及安全;(二)符合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轉能力相適應;(四)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防汛情況進行評估預防;(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二) 消防通道、盲人專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三)寬度不足四米的窄路;(四)其他不宜設置的區域;(五)交叉路口五十米以內路段;(六)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30米以內的路段;(七)路內渠化區域20米以內的路段。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置的路內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整或者撤銷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經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邊停車場已經能夠滿足車輛停放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情形。
第十九條住宅區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置動態路內臨時停車泊位。
動態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動態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非機動車停車場(點)的建設、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辦公樓、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等建筑應當配建非機動車停車場(點)。
建筑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場(點)應當建設在其用地范圍內,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禁止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單位、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未配建非機動車停車場(點)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點)。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非機動車路內臨時停放點的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點)。
第二十三條 施劃非機動車臨時停放場(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有序;(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三)標志、標線清晰醒目、規范。
第二十四條 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場(點)由產權人確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沒有規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共享單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所屬共享單車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員巡查,及時糾正共享單車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鼓勵共享單車經營單位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規范共享單車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 沿街單位應當加強自律,規范、有序停放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
對在本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引導行為人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東坡區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市場化。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自行經營、維護和管理,也可依法委托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納入停車場運營、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停車場進行經營活動,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手續。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可納入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三十條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可制定停車泊位編碼規則,對停車泊位進行統一編碼管理,對已設置的停車泊位的數量、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進行立牌公布。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市停車信息系統。
停車信息系統的信息應當在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實現共享,加強停車場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停車收費按照停車場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定價方式,原則上采取“地面高于地下、地上,臨時高于公共,路內高于路外”的定價方式。
公共文化、交通、體育、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停車場、點、泊位,具有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場,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停車場、點、泊位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其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不得擅自提價。
第三十三條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第三十四條因法定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公共建筑的專用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位數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停車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按照規劃實施的公共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停車設施、違法占用停車泊位的各種行為。
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巡查,確保停車泊位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違法設置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行為,加強對非機動車路內臨時停放場(點)的管理,并對非機動車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共享單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督促共享單車經營單位履行管理義務。
第四十條 停車場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巡查通報制度。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停車場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有權單位通報。接到通報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移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后,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四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標明地點名稱、車位數量、監督電話,屬于經營的,標明收費標準,不得超范圍收費,對于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屬于減免停車費的車輛,在標志牌上應當予以明示;
(二)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智能化停車管理系統和完備的照明、消防、監控等設備,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志標識;
(四)加強對停車泊位的維護,保持標志標線清晰,確保停車設施完好,場地整潔,維護停車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消防通道暢通;
(五)按照停車信息化管理要求,向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
(六)在收取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時,應向機動車輛停放者出具由稅務部門監制的合法票據。
第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并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一)未在劃定區域收費的;
(二)不按照規定出具票據的。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二)故意損壞、偷竊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或者改動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
(四)擅自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粘貼或者懸掛廣告、招牌、標語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涂抹、刻劃;
(六)其他危害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群體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或者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志標識。
對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在指定車位停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違法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機動車;
(四)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停車場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如下
《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坡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國資委聯合印發了《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眉建規〔2023〕2號),《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眉山主城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區內小汽車數量逐年遞增,停車矛盾加劇。主城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相對滯后,“停車難”成為居民出行的難點疼點,嚴重影響城市形象。2019年主城區智慧化停車相關建設已完成,我局聯合東坡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印發了《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原管理辦法即將到期,我局根據工作安排起草了《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共七章五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停車場定義及類別、政府及部門職責,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的主體,鼓勵政策等內容;
(二)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定了規劃編制與實施,建設用地的保障等內容;
(三)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置。規定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管理等內容;
(四)非機動車場(點)的建設、設置和管理。規定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建設管理的職責和要求;
(五)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明確了市場化管理停車場的運營模式,經營服務單位的職責等;
(六)監督管理。明確了職能部門的職能職責和停車管理規定;
(七)附則。明確了《眉山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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